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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荆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巷**号**座**楼**房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巷**号**座**楼**房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10日21,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巷**号**座**楼**房的住处容留朱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时,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透明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矿泉水瓶、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831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的白色铁盒一个(内装有十二根吸管、二个吸管接头、二个透明塑料包装袋)、矿泉水瓶一个(插有吸管)、透明晶体一包、手机二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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