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荆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巷**号**座**楼**房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巷**号**座**楼**房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10日21,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巷**号**座**楼**房的住处容留朱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时,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透明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矿泉水瓶、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的白色铁盒一个(内装有十二根吸管、二个吸管接头、二个透明塑料包装袋)、矿泉水瓶一个(插有吸管)、透明晶体一包、手机二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