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荆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荆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荆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容留孙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综上,被告人荆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
经侦查,被告人荆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荆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萍芳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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