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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山东高密人,个体,户籍地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7月26日、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6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6日高密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1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高密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饮酒后,驾驶京******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立新街夷安大道路口处时,与魏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协商解决,后继续行驶至高密康成大街晏子路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荆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的含量为20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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