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荆某某,曾用名荆某甲,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金塔县**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拘留期限届满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甘F****9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关小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志国

检察官助理:程 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