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2014年8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云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荆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卢某某**街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卢某某**中段与张某某停驶在路边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血醇含量鉴定意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荆云峰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云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荆云峰现被取保候审在灵宝市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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