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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4********,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号**栋**单元**室,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翟营大街与方兴路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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