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乡**村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驾驶蒙J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丰镇市金地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丰镇市大西街与金地商业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由南向北左转弯任某某驾驶的蒙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荆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8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丰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任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郭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查笔录:丰镇市交管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对被告人荆某某进行询问及现场监控采集的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路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6478****;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