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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翡翠城东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万村利客来超市北约150米处时与王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无人伤。经对事故后抽取的荆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187.1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荆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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