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溆浦县卢峰镇朝阳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7.0mg/100ml。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对荆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结果为:被鉴定人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荆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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