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荆某某,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7********,出生地: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址: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查获前居住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工作单位及职业:**国际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杭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荆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凌晨,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C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天街停车场出发,途经蒋墩路等道路,2020年10月30日0时32分许,当其驾车沿蒋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区蒋墩路余杭塘路北侧200米处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与同车人员换位置并在车内爬至后座,并立即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荆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拘役二个月五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光盘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