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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荆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11时许,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B****1)行驶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一层西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检验,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mg/100ml。

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荆某某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被告人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61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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