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武陟县**乡**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院。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份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主管期间,使用虚假女性身份信息在网上添加男性网友,让其加盟淘宝店,骗取对方加盟费,骗取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21700元,又受公司老板金某某指使,采用在被害人淘宝店下订单,使被害人找其公司技术老师支付货款,然后取消订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货款,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7620元、张某丙人民币8875元、张某丁人民币56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3815元。
2.2016年2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虚假女性身份信息在网上添加男性网友,让其加盟淘宝店,骗取对方加盟费,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6160元、冯某某人民币1580元、卫某某人民币2000元、田某某人民币3780元,共计人民币23520元。
3. 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虚假女性身份信息在网上添加男性网友,让其加盟淘宝店,骗取对方加盟费,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440元、王某甲人民币3490元、王某乙人民币2480元、舒某某人民币800元、夏某某人民币2880元,共计人民币110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和荆某乙退回陆某某所骗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姚某某、冯某某、卫某某、田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姚某某、冯某某谅解;被告人张某甲家属退回张某甲所骗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并取得王某甲、王某乙谅解。
被告人荆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陆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荆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退回张某甲所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退回陆某某所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陆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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