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至8月间,经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让被告人荆某某及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为贵州**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贵州***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2754631元。
被告人荆某某于2018年7月至11月间,经被告人赵某某及李某某指使,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组织其亲友到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先后为贵州**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贵州***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0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35003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税务记录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赵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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