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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荆某,又名职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18分,被告人荆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西南冷村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荆某的血样中酒精检测含量为11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荆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荆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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