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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招摇撞骗、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荆某某(又名荆月建),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7********,汉族,文盲,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2月28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2月28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招摇撞骗罪

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荆某某来到东营市河口区**家具店,自称交警,以单位采购家具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以有事急需用钱为名,骗取王某某现金920元。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荆某某身着警服来到东营市河口区**路**店,自称是河口区交警队民警王新建,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以帮助李某甲处理交通事故为名,骗取李某甲现金10000元。后被告人荆某某带李某甲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以需要缴纳检查费为名,再次骗取李某甲现金2600元。

3.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荆某某身着警服来到山东省利津县**街**店内,自称民警,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以给他人送礼为名,骗取胡某某4条炫赫门香烟和现金1300元。

4.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荆某某身着警服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路**市场对面**店,自称交警,骗取被害人薄某某的信任,后以帮薄某某女儿调动工作为名,骗取薄某某2条软中华香烟、2条苏烟和现金600元。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200元。

5.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荆某某身着警服来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店,自称民警,骗取被害人尚某某苏烟一盒。

6.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荆某某身着警服来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自称看守所民警,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后以能帮宋某某要回因酒驾被扣留的汽车为名,骗取宋某某4条苏烟、2条软中华香烟和现金3000元。

7.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荆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路**市场**超市,自称交警,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后以买烟为名,骗取田某某苏烟一盒。后被告人荆某某又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路**市场**店,因之前冒充警察已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遂以急需用钱和没带手机为名,骗取黄某某现金90元和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2元、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48元。

8.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荆某某来到东营市河口区**店门口附近,自称交警,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后荆某某以河口区人民医院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急需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为名,骗取李某乙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2元。

二、盗窃罪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荆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店,趁被害人瞿某某不在店内,盗窃瞿某某1部手机、4张银行卡和现金2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共计价值23072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荆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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