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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荆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荆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套路”APP直播平台认识后,通过微信号(微信号***、微信昵称“*”)、qq的方式向林某某出售性感女性视频及相关视频链接。后在被告人荆某推荐下,林某某添加了昵称为“*”、微信号为hhhrrr0329的微信。被告人荆某使用该微信号冒充女性,以提供情色游戏服务、借钱在本区租房、购物等借口,骗取林某某人民币6840元。

2019年5月2日,被害人林某某向荆某提及上述情况后,被告人荆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某追回被骗的6840元。后在2019年5月2日至8月7日间,被告人荆某先后谎称托人帮忙寻找微信昵称为“*”的人员、将从其家中扣留手机等财物在二手平台上出售、在二手平台出售后提现失败需要刷单提高信用、假扮二手平台客服人员等方式,逐步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和钱款。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在荆某的欺骗下,通过刷荆某发来的套现二维码、从信用卡提现等方式获取钱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荆某。后在林某某账户无钱可取的情况下,被告人荆某继续怂恿、欺骗林某某通过在各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的方式获得钱款。林某某获取贷款后,将贷款继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荆某。经统计,被告人荆某共计骗取林某某人民币236846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荆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荆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荆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荆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从宽制服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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