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荆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套路”APP直播平台认识后,通过微信号(微信号***、微信昵称“*”)、qq的方式向林某某出售性感女性视频及相关视频链接。后在被告人荆某推荐下,林某某添加了昵称为“*”、微信号为hhhrrr0329的微信。被告人荆某使用该微信号冒充女性,以提供情色游戏服务、借钱在本区租房、购物等借口,骗取林某某人民币6840元。
2019年5月2日,被害人林某某向荆某提及上述情况后,被告人荆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某追回被骗的6840元。后在2019年5月2日至8月7日间,被告人荆某先后谎称托人帮忙寻找微信昵称为“*”的人员、将从其家中扣留手机等财物在二手平台上出售、在二手平台出售后提现失败需要刷单提高信用、假扮二手平台客服人员等方式,逐步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和钱款。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在荆某的欺骗下,通过刷荆某发来的套现二维码、从信用卡提现等方式获取钱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荆某。后在林某某账户无钱可取的情况下,被告人荆某继续怂恿、欺骗林某某通过在各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的方式获得钱款。林某某获取贷款后,将贷款继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荆某。经统计,被告人荆某共计骗取林某某人民币236846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荆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荆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荆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金
附:
1.被告人荆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从宽制服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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