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荀某甲,曾用名荀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巷**号。被告人荀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荀某甲驾驶苏JL****小型轿车,沿东台市惠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吾悦广场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在道路上清理路面的曹某甲,致曹某甲受伤,后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8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荀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荀某甲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荀某甲已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荀某甲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赵某某、曹某乙、曹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甲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对路面疏于观察,遇有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荣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荀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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