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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荀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间,冒用女朋友侯某某的名义,与侯某某的相亲对象刘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以信用卡欠款等理由,三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收到借款后立即将刘某某拉入黑名单。

案破后,被告人荀某某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荀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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