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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17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时许,被告人荀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铁松村铁松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徐某某骑着摩托车在该路段等客,遂产生抢劫徐某某财物的想法,并上前搭乘徐某某的摩托车伺机作案。当徐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荀某某去到该镇土桥村立成厂门口辅道路段时,荀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顶住徐某某的肚子实施抢劫,徐某某见状反抗抢夺荀某某所持的水果刀。过程中,荀某某持刀划伤徐某某的手部,徐某某即拿起手机跑开,荀某某抢走徐某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24元)。破案后,缴回涉案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起回的摩托车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共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荀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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