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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楼**栋**房,2020年7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荀某某与“露某某”、“啊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先后在汕头市濠江区**村一半山腰的养鸡场和汕头市濠江区**村**山半山腰处向“老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场地作为赌博的场所,设定以麻将牌作为赌具,以“筒子九”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客到该处参加赌博,雇用司机专车接送赌客,雇用他人在赌场放风、抽水、放货等,并给予在赌场的人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的出场费,被告人荀某某与“露某某”、“啊某某”向赢钱的“庄家”抽头渔利。2019年10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名(均已做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2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麻将、椅子、电灯泡、电池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追缴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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