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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次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辽C****9号奇瑞QQ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被执勤交警查扣,后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

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视听资料:抓捕经过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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