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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83年11月1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荀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沿盛隆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经检验,被告人荀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经认定,被告人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荀某某赔偿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荀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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