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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驾驶鲁AF****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岗下桥口向西约200米处时向右变道,适遇被害人王琦驾驶鲁A7****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此,鲁A7****号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鲁AF****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接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荀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对荀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1±4.0mg/100ml。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荀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荀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及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公(交)鉴(化)字[2020]1584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查获荀某某及采血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荀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霞

检察官助理:胡  薇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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