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镇**村。2016年12月30日茹某某因盗窃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镇**村**街东**排。2011年3月14日马某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4月17日马某因盗窃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镇**村**区。2016年10月14日王某因盗窃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马某、石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茹某某、石某某、王某甲(在逃)在行某某**镇**村南盗窃杨某某一辆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52元。
2、2019年5月份晚上,被告人茹某某、石某某在行某某**镇**村盗窃康某某家一辆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摘掉电瓶扔在行唐与曲阳交界沙河桥边。
3、2019年春天,被告人茹某某、石某某在行某某**镇**村北盗窃高某某一辆黄色电动自行车。
4、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茹某某、石某某在行某某**村撬门进入康某某家盗窃仝某某的两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的两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茹某某、王某甲(在逃)在行某某**镇**村村北公路边盗窃王某乙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72元。
6、2019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茹某某、马某在行某某**乡**村北盗窃张某某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36元。
7、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茹某某、马某在新乐市x009县道**村东约一公里公路边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
8、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茹某某、王某在行某某**乡**村段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黑红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茹某某、王某乙(在逃)在行某某**镇**市场**小区楼下盗窃范某某一辆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茹某某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茹某某、马某、石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马某、石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马某、石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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