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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58号

被告人茹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组**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茹某甲三次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税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9月30日,茹某甲被抓获。经检测,茹某甲、税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指定管辖函等;

2.证人税某某、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茹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茹某甲现被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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