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阳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阳城县**局,住阳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茹某甲饮酒后驾驶晋E****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将该弟弟茹某乙从阳城县凤城镇**村送至凤城镇西门口,后该一人驾车行至建南桥下夜市吃饭后欲返回**村该家,该驾车沿凤城镇南环街由北向南行至南环街花园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茹某甲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光明
王晋亮
检察官助理:琚 珍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路**号(电话1873564****)。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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