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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甲、孙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茹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社区****号。被告人茹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茹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巷**号。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甲、孙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李某某、徐某某等人驾驶别克商务车苏U*****至阜宁县益林镇,抓捕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茹某乙。当晚20时40分许,茹某乙从益林镇万家灯火酒店出来,民警李某某、徐某某等人便下车,对茹某乙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警官证后,便将茹某乙带至别克商务车后座。这时被告人茹某甲、孙某从万家灯火酒店出来,绕至商务车周围不让商务 车开走,并质疑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警察身份,要求放人。李某某、徐某某多次表明自己是苏州警察,并告知被告人茹某甲、孙某正在执行公务,被告人茹某甲、孙某仍强行拉拽商务车车门,追打李某某、徐某某。后被告人茹某甲将商务车前挡风玻璃上的雨刷器拔下,将车辆前挡风玻璃、左后侧的窗户玻璃等部位砸坏。被告人茹某甲、孙某又多次试图打开商务车车门,阻碍李某某、徐某某的执法行为,被告人孙某从万家灯火酒店拿出一个灭火器,手持灭火器砸了两下常熟商务车右后侧车门玻璃(未砸坏)。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致李某某右脚脚趾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茹某甲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茹某甲赔偿了别克商务车苏U*****的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茹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茹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6.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甲、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孙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甲、孙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茹某甲、孙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砖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茹某甲、孙某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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