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现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茹某某自称“张某某”和曲阳县**镇**村王某某在QQ聊天时相识。后被告人茹某某谎称可以帮王某某购买到曲阳县城住房,并伪造了购房协议,自2016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多次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23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建勇
检察官助理:彭静蕾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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