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1999年2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3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桐乡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2007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月21日因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08年9月14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5月26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2010年6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28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于2018年8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区**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茹某某看到桐乡市**镇**村**村码头有人在装泥,就结伙被告人沈某某至码头,以逞强耍横、强拿硬要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拿走3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发五天后,被告人茹某某、沈某某再次至桐乡市**镇**村**村码头,以逞强耍横、强拿硬要的方式企图继续向被害人朱某某强拿3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朱某某不从而被告人茹某某殴打,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被害人朱某某经桐乡市**中心卫生医院诊断,其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记录及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施某某、陈某某、苑某某、陈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茹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伤情检查通知;
6. 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附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沈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3000元,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某、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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