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3047,维吾尔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茹某某以诈骗为目的,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贴出卖手机广告,2018年11月20日热某某看到此广告后,联系与微信号为R********的茹某某,双方说好两部VIVO-Y85手机价格1200元,一部VIVO-NEX手机价格2000元,热某某先后把3200元钱用微信打给被告人茹某某,热某某好几天没有收到手机后,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茹某某要求她把钱退给自己,不然报警,茹某某当天把500元用微信退给热某某,后就没有联系热某某。
2018年12月4日米某某看到被告人茹某某贴上微信朋友圈的卖手机广告后,联系与微信号为R********的茹某某,双方说好一部OPPO-FINCX手机价格2600元,先打600元订金,米某某把600元钱用微信打给被告人茹某某,米某某没有收到手机后,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茹某某,被告人茹某某回话,后就没有联系米某某。
2018年12月5日叶某某看到被告人茹某某贴上微信朋友圈的卖手机广告后,联系与微信号为R********的茹某某,双方说好一部苹果7PLUS手机价格2300元,先打1000元订金,还有两部手机价格750元,叶某某先后把1750元钱用微信打给被告人茹某某,叶某某没有收到手机后,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茹某某,被告人茹某某先时说可能快递出问题了,后就没有联系叶某某。
被告人茹某某三次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产共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三次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产共5050元的行为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布来拉艾比布拉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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