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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义马市****公司家属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茹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汽车到义马市**路与**路交叉口疫情卡点,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茹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0.9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2、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风瑞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马市**局**公司家属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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