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阳城县**学校**,户籍所在地阳城县**乡**路**号,住阳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茹某某饮酒后驾驶本人的晋E****9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阳城县北留镇前往镇区迎宾路吃饭。该驾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至西寨歌厅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茹某某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晋亮
检察官助理:琚珍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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