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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镇**村*组*号。于2010年12月1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2时许,茹某某酒后驾驶豫ME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渑池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中门处,与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伤,杜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2020年10月23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茹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茹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甲妻子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已支付3万元丧葬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如果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珲

2020年12月6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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