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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温县****村西大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茹某某驾驶豫H*****号(豫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伊川县**镇卫生院东下坡路段时,越过中心线跑道路左侧,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先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豫K*****(豫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后又与右侧前方张某某临时停放的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在该车后方的被害人卢某某当场死亡、茹某某及乘员原某某二人受伤、三车损坏。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合并机械性窒息。经事故认定,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杨某某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原某某、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病情介绍、死亡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等;2、监控录像;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原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证言;6、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温县**镇**村西大街**排***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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