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茶稳来,小名文来,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5********,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稳来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茶稳来在岩尖山自家的山场内烧碳,在备置烧碳用料的过程中,因用火不慎,进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为14.0486公顷,全部为林地,其中:有林地面积12.2975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751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稳来违反国家法律,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2.297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秋雁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茶稳来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情况说明》1份,光盘5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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