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6198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茶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另载二人:李某甲,李某乙)沿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忙贺线由贺六街方向往忙建村委会方向行驶,同日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忙贺线K2+400M处(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忙建村路段)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翻下其行驶方向右侧斜坡耕地内,造成乘车人李某甲现场死亡,被告人茶某某,李某乙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茶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33mg/100ml血。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茶某某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在事故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字某某、李某丙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自行补充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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