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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茶建国、陈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茶建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61993********,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镇**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建国、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凯里市郭家坪环北高速公路系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水电十四局)的工程项目。被告人茶建国在凯里市郭家坪环北高速公路一分部路基六小队小甘沟工地(简称小甘沟工地)做桥梁工程,被告人陈某在小甘沟工地附近做边坡工程。2019年12月至1月,陈某与茶建国商量后,将水电十四局调拨给小甘沟桥梁工地使用的钢筋、钢绞线盗走销赃,所得赃款由陈某分给茶建国。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茶建国商议后,由陈某联系农用车拖走小甘沟桥梁工地的2吨多废旧钢筋、钢绞线,共销赃得5000余元,陈某分了3000元给茶建国。

2、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茶建国商议后,于2020年1月2日,陈某联系吊车及农用车,将水电十四局调拨给小甘沟桥梁工地使用的未拆封的两卷钢绞线吊运到凯里市地质六队的五金机电市场,销赃给“开山集团4S店”的胡某某,销赃得19110元,陈某先后两次各分了3000元共6000元给茶建国。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卷钢绞线价值47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茶建国、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建国、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建国、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茶建国、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茶建国、陈某分别有以下量刑情节:1、茶建国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陈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3、茶建国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茶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茶建国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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