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茆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住处本市瑶海区恒大城地下车库出发,经临泉路,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十埠大桥附近,将车停在桥上在车内睡觉,路人报警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茆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报警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腾某某、车涛证言;
3.被告人茆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茆某某现住本市市瑶海区**小区**幢**室,电话1580565****。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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