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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茆某某、江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茆某甲,男,群众,l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5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州市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茆某乙,男,群众,l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l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群众,l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l955********,汉族,文盲,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告人茆某乙、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江某某经事先商量后,在**镇**村**自然村**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延缓抽水、阻拦挖机施工、阻拦工人施工等方式阻碍工程施工,以此对被害人杨某某、倪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杨某某、倪某某为工程顺利施工,与茆某甲、茆某乙、江某某协商并支付给三人现金人民币6万元,三人予以平分,每人分得2万元。

案发后,茆某甲、茆某乙、江某某共向被害人倪某某、杨某某退还6万元,倪某某、杨某某对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茆某丙、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倪某某、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30582****、1375706****、152572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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