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茅长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4时许,被告人茅长某驾驶鄂A*****号牌棕色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纸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本区纸贺公路乌龙泉街亚鑫水泥厂路段时,遇被害人胡某某同向行走。因被告人茅长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车辆将胡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茅长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将车辆维修,年审。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茅长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茅长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2月26日,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柯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茅长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从涓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茅长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各一份;
6.《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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