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茅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6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20年1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茅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13时许至本市**路**弄**号**室,趁周围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放置于门口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快递包裹4件,内有好喝高颜值果酒、欧舒丹润护手霜等24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71元);

被告人茅某某又于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至本市**路**弄**楼,以上述同样手法,窃得放置于门口的被害人陈某某、柴某某、陆某某、魏某某、金某某等人的快递包裹6件,内有男士长袖T恤、植村秀小方瓶粉底液等13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7.9元)后逃离小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下午将被告人茅某某抓获,并查获上述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其盗窃快递包裹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柴某某、陆某某、魏某某、金某某的陈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其快递包裹被窃的事实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

4.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茅某某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茅某某的到案情况及本案赃物的估价情况。

6.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案发地监控录像、截图等证实,被告人茅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蒨雯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茅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随卷光盘五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