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9月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与被告人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后,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杭萧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茅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朱某某价款75000元。如茅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茅某某负担。因茅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朱某某于2009年12月8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之后被告人茅某某曾支付朱某某10000元人民币,剩余价款一直未支付。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告人茅某某名下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建一村的房屋被征用拆迁,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茅某某先后从萧山农商银行取走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10万余元,上述款项后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询问笔录,拆迁项目农户拆迁补偿款支付申请表、银行账户清单、浙江农信综合柜面业务系统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二○二○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茅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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