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茅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南京市江宁区,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茅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石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茅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茅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石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43分许,被告人茅某某驾驶的苏AD6****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南京绕城高速K72附近时,因观察疏忽,撞到应急车道内的养护工人石某某,致被害人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茅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茅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茅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三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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