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20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茅某某结识被害人胡某某,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交往期间,胡某某经常因被告人茅某某索要生活费而小额转账。2020年1月起,被告人茅某某先后以购买车辆、房产为幌子,又以伪造售房协议、制造购房假象等方式骗取信任,骗得胡某某大额转账金额共计28万余元,得款后即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法院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10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茅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