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茅某某挂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安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承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开发区水晶工业园G区20号楼。后虚构**公司狸桥水晶工业园区项目部、**建工公司驻安徽狸桥工程处,并私刻制印章。向被害人刘某某、冉某某、顾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等人谎称其承建了狸桥水晶工业园L区、A区等十万平米厂房建设工程,各被害人相信后与茅签订工程劳务班组施工合同,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茅支付了287万元。
1.2012年11月,茅某某虚构其有狸桥水晶工业园A区8万平米厂房建设工程,以**建工公司驻安徽狸桥工程处名义与被害人胡某某、王某甲签订工程劳务班组施工合同,胡某某、王某某相信后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茅支付50万元。
2.2012年12月,茅某某虚构其有狸桥水晶工业园L区10万平米厂房建设工程,以**公司宣城狸桥水晶工业园区项目部名义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工程劳务班组施工合同,冯某某相信后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茅支付80万元。
3.2013年3月,茅某某虚构其有狸桥水晶工业园10万平米厂房建设工程,以**公司宣城狸桥水晶工业园区项目部名义与被害人冉某某签订了工程劳务班组施工合同,冉某某相信后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茅支付60万元。
4.2013年3月,茅某某虚构其有狸桥水晶工业园10万平米厂房建设工程,以**公司宣城狸桥水晶工业园区项目部名义与中间人梁某某、被害人顾某某签订了工程劳务班组施工合同,顾某某相信后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茅支付60万元。
5.2013年4月,茅某某虚构其有狸桥水晶工业园10万平米厂房建设工程,以**公司驻安徽狸桥工程处名义与中间人梁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签订了工程劳务班组施工合同,刘某某相信后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茅支付70万元(案发前茅退还给刘某某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顾某某、冉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2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茅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夏
检察官助理:季 炜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茅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印章四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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