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范雪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雪珊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8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范雪珊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内,与张某某因情感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范雪珊将放置于客厅的一桶汽油倾倒在地板上,使用打火机将汽油引燃导致火势失控造成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范雪珊身体大面积烧伤及居住的房屋及内部财物被烧毁的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范雪珊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检验,现场发现塑料桶中检测出汽油残留成分。经鉴定,陈某某右手烧伤,现遗留右手拇指指间关节屈曲状畸形,不能握拳、对指,为重伤二级。左手背烧伤,现遗留左手掌指关节突出畸形,不能握拳、对指,为重伤二级。面颈、躯干、四肢烧伤,Ⅱ°以上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以上,为重伤二级。被烧毁房屋及内部财物被损的价格鉴定为204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雪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雪珊故意放火引燃汽油,造成一人重伤、房屋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市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雪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雪珊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涛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雪珊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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