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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88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及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报给上家,从上家处获取投注额的3%-5%作为返利。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共接受投注约144期,投注额累计人民币13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基本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馨仪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1份、讯问笔录5份;

4.随案移送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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