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范艳丽,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艳丽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范艳丽与其姐到隆阳区建设路奇进租车行租赁了一辆云MQ****白色越野车。范艳丽驾驶云MQ****白色越野车到隆阳区金鸡乡东方村委会范家村8组将毒品取出藏匿在该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下面,又开着车去板桥浩登酒店附近接其姐姐,二人欲前往隆阳区老营、瓦窑方向。当日10时35 分,途经隆阳区板桥镇鑫华二手车交易中心时被抓获,当场在云MQ****白色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块,经称量,净重1359. 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艳丽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59.44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范艳丽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伍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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