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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美林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范美林,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美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范美林与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宜宾市翠屏区西街美好家园门口,由被告人范美林负责望风,华某某上前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上衣外包内的一部价值450元的金色苹果牌6s型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由被告人范美林将该部手机以200元价格销赃。

公安机关民警于2020年1月3日在宜宾市翠屏区西街将被告人范美林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范美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美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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