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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C区。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长春市经开四区23栋1单元楼下将约2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郑某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龙泰檀香苑小区将约2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郑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1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在绿园区普阳街加油站将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郑某某和赵某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8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龙泰檀香苑小区欲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林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8.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检查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吸毒检测样本提取告知书、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

2.证人林某某、郑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为

2019年0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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